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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输电许可证介绍
发布时间:2005/2/1来源:浙江电监办阅读数:
   

日期:2005-02-01
来源:输电监管部

  这里介绍的爱尔兰输电许可证形成于2001年6月,其授予对象是输电系统所有者,要求其遵守许可证所列的条款,履行由《电力监管法案,1999》(以下简称为“法案”)及《欧盟委员会(国内电力市场)规章,2000》(以下简称为“规章”)中规定的其作为输电系统所有者的职能。输电系统运营商许可证另行颁布。

  输电许可证的内容与各国电力市场模式及运营机构的设置联系在一起,如英国、印度没有单独的输电系统运营商许可证,其相关内容如电能的购买和调度计划的安排等均纳入了输电许可证。

  在爱尔兰输电许可证中,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的第1款,明确了许可证的有效期,给出了名词解释与说明。

  第2款 基础协议

  要求持证者均要签署基础协议。基础协议包括了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输电系统所有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保证了输电系统运营商能顺利地履行“法案”、“规章”和输电系统运营商许可证所规定的职能。持证者必须每年都向监管者报告基础协议的实施情况,并与输电系统运营商一起定期审查基础协议、提出修订申请。

  第3款及第4款明确了持证者为履行其职责而获取专线或资产与服务的规定。

  第5款及第6款 输电资产处置

  持证者对组成输电系统的任何资产的处置或放弃对其的运营控制均需事先征得监管会与输电系统运营商的书面同意。并每年都向监管会提交所有相关资产的记录。“处置”包括任何形式的销售、分配、赠送、租赁、特许经营、转让、抵押、收费、限制使用(以物理或法律形式)、或者向第三方授予债权或允许任何形式的债权存在、以及向第三方做任何形式的安排。

  强调监管会可以随时向持证者签发它所认为的施行各款规定所必要的指令。持证者必须遵守并即刻执行。

  第7款 偷电的检测与预防

  持证者在输电系统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检测与防止:偷电行为、破坏任何电厂、输电线路与计量设备的行为及干扰计量设备的行为。

  第8款 输电系统安全与规划标准

  持证者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输电系统安全与规划标准,并在建立或评价输电系统安全与规划标准时,为输电系统运营商提供支持或与其进行合作。监管会可以签发指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持证者与输电系统安全与规划标准相关的义务。

  第9款 促进输电系统运营商履行职责

  在与输电系统运营商的关系方面,要求持证者既不能指导输电系统运营商,也不能给出与输电系统运营商的职能相关的指令。但持证者负有推动输电系统运营商履行其职能的义务,并且对于输电系统运营商为了履行其职能而提出的合理要求,持证者应当予以满足。

  第10款 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

  持证者在执行本许可证所规定的职能时,不应当在不同个体、不同类别的个体,系统使用者或某类系统使用者之间施行不正当歧视,尤其是对它的从属、相关或成员企业、合资企业或持股人提供优惠。

  第11款 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的绩效

  为衡量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绩效,持证者需向监管会提交其拟采用的指标,由监管会确认。持证者应以实现监管会不定期确定的某一或全部绩效标准与/或目标的最好方式开展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持证者应当采用上述指标每年报告一次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的绩效,并周期性地检查这些绩效指标。监管会可以视它的需要不定期地对这些标准进行增补,并将这些增补告知持证者。

  第12款 基址的访问

  持证者应满足输电系统运营商为履行职责而提出的对基址的访问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13款 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分离

  要求实现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与持证者的其它独立业务的完全与有效的分离,应设立专门的执行经理、纪律检查人员和部门。执行经理不能是持证者董事会的成员或任一成员、相关企业或持证者任一独立业务所属的成员。执行经理、纪律检查人员应当仅向总经理与/或持证者的董事会汇报关于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的执行情况和许可证条款的遵守情况。

  分离应当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因素的分割:

  a. 对信息的访问与交换,包含(不限于)单个雇员就信息的保密所做出的承诺;

  b. 信息系统;

  c. 包含(不限于)员工、基址、财政在内的资源;

  d. 兼职或全职员工在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及持证者的任何其它独立业务之间的转移与/变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14款 独立业务的账目分离

  持证者每年应按时向监管会提交按照“规章”的规定编制并已经过审计的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账目。账目应当遵循监管会可能不定期签发的会计监管准则和监管会不定期告知持证者的任一或所有合理与合适的指令。

  第15款 禁止补贴与交叉补贴

  持证者应当实现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不对持证者的任何其它业务与/或持证者的成员、相关企业进行补贴或交叉补贴。对已发生补贴或交叉补贴的,监管会可以签发指令要求停止此类行为。

  第16款 特定信息的限制使用

  持证者对于为了履行职能而拥有或获得的敏感商业信息应予以保密。持证者应当按监管会签发的指令中所规定的措施与程序执行,确保仅向授权接收者,特定类别的授权接收者或授权顾问披露机密信息。“敏感商业信息”指做出披露会对某些个体利益造成损害的任何事实材料。

  第17款 费用征收

  持证者应当付给监管会由征收法令规定或确定的数目的费用。“征收法令”指监管会依据“法案”所制订的法令。

  第18款 信息提供

  持证者应向输电系统运营商与/或配电系统运营商提供其履行各自职责所需要的信息,并满足其时间和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双方之间的差异与争议由监管会裁决,签发解决争议的指令,持证者应当遵循这些指令。

  第19款 向监管会提供信息

  持证者应当取得并向监管会以其所要求的形式在要求的时间提供其认为必需的信息。

  监管会可以不定期要求对信息进行审计。

  监管会可以公布任何遵照本许可证而向他提交的信息。在行使本款所赋予权力的同时,监管会应当考虑对机密信息的保密。

  第20款 遵守规范

  持证者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电网规范、配电规范、计量规范及交易与结算规范的规定。

  第21款 遵守法律与指令

  持证者应当遵守“法案”、“规章”、基础协议、本许可证的条款及所有相关的欧盟法律。

  持证者应当遵守监管会按照“法案”、“规章”、基础协议或本许可证所做出的要求、指令或决定。遵守本款规定所带来的成本由持证者负责。

  第22款 环境

  持证者应当遵守目前或将来的所有有效且适用的欧盟与爱尔兰环境法规,以及监管会遵照“法案”所规定的保护环境的职责不定期签发的指令。持证者应当提出为了履行所规定的职责与义务而建议遵循的方法,由监管会确认。持证者每年都应当以监管会要求的方式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其汇报它的环境绩效情况。

  第23款 健康与安全

  持证者在开展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生与财产免受伤害与损害。持证者应当确保由监管会指定的独立专家每年进行与输电系统所有者业务相关的技术和安全审查,并将所做审查的结果及时地送交监管会。

  最后在许可证的附件中规定了监管会撤销许可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