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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输电许可证介绍
发布时间:2005/2/1来源:浙江电监办阅读数:
   

日期:2005-02-01
来源:输电监管部

  在澳大利亚,输电网产权比较分散,存在许多不同的输电所有者,一般由各州的监管机构向输电所有者颁发输电许可证,规定其作为输电所有者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授予各输电所有者的输电许可证并没有一个非常标准式的内容,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相比,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比较少,主要侧重于输电网的扩展与运营程序。

  下面介绍的是选自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它的授予对象是维多利亚能源网络公司,共有20项内容。

  1.定义与解释

  1.1在本许可证中,以斜体形式出现的词语或短评,其含义由附件1中给出。

  1.2许可证的解释原则。

  2.许可证的授予

  依据本许可证所列的条款之规定,许可持证者使用输电系统提供共用网络服务,从事与共用网络有关的业务活动。

  3.有效期

  3.1许可证生效日。

  3.2监管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与持证者协商撤销本许可证。

  3.3如果持证者没有遵从指令或承诺的义务,监管机构可以撤销许可证,但要提前通知。如果在依据撤销通知期限过期之前,持证者做出了修正,则本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超过通知期限之后继续有效。

  4.输电规划

  4.1持证者有责任进行共用网络的规划以及指导对共用网络的升级。

  4.2配电商依照《配电条例》编写输电连接规划报告时,如果他要求获得合理的信息,持证者必须提供,信息的合理与否由监管机构裁决。

  5.共用网络服务的义务

  5.1规定有权申请共用网络服务的对象。

  5.2如果申请者提供了充足的信息,持证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共用网络服务申请进行回复,如果对上述前面两点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应当由监管机构进行裁决。

  5.3持证者的输电规划方案应当与监管机构提出的各种法案、准则及其它规定相一致。

  5.4提供服务时必须公正合理,服务条款不能违反价格法案。对服务条款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的质疑应当由监管机构进行裁决。

  5.5 规定持证者拒绝提供共用网络服务的前提条件。

  6.其它服务的提供

  6.1持证者在遵从本许可证进行业务活动时,如果提供的服务不能通过受价格法案管制的费用而得到补偿,此时持证者提供这些服务所遵守的条款必须公正与合理。

  6.2任何对于此类条款公正性与合理性的质疑应当由监管机构进行裁决。

  6A.特殊电费支付方案的管理

  6A.1授予持证者管理特殊电费支付方案的权力;

  6A.2为了管理特殊电费支付方案,持证者可以签署必要的协议。

  7.方案许可

  7.1持证者必须按照时间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其待批准的方案,如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的20天内提供:

  对提供第5款与第6款规定中提及的任一服务的建议收费;

  此类服务的最高收费;

  费用的征收原则;

  费用的计算方法。

  7.2持证者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增补或在监管机构以书面形式给出这样的要求的2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增补方案。

  8.网络升级

  8.1如果持证者建议对共用网络进行升级,则持证者必须从至少2个从事此类工作的其它竞争个体中征集开展升级工作的方案,并且它必须遵守所有适用准则

  8.2在满足监管机构允许的规定时,持证者不用依照上述规定对特定共用网络升级建议进行方案征集。

  9.责任承担者的指定

  持证者必须指定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对象作为责任承担者;并确保所提及的人员是有效的,且能够在任何时候履行有关的职责。

  10.遵守电力系统规范及许可证的要求

  10.1在获悉其《电力系统规范》作出修改或增补后,持证者必须尽可能地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它个体。

  10.2如果持证者确信有人违反或可能违反了《电力系统规范》或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它必须尽可能快地将这一事实通知监管机构。

  10.3基于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持证者必须在收到要求之后尽可能快地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

  10.4持证者依据规定(含但不限于第10款)向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是为了给监管机构实现政策目标提供支持。

  11.遵守监管规定要求

  11.1除了遵守本许可证的规定外,持证者还必须遵守许可证提到其它的监管规定。

  11.2持证者必须对其遵守上面提及的法令、规范及准则的情况进行自我监视。

  11.3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持证者必须尽可能快地将这一事实通知监管机构。

  12.输电标准与运营程序

  12.1持证者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参与建立、讨论及评价监管机构提出的输电标准与运营程序。

  12.2持证者必须遵守所有为此而发布的准则,或者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向监管机构汇报与输电标准与运营程序相对应的绩效指标。

  12.3如果监管机构认定标准与程序作用不够,它可以颁布对持证者适用的标准与程序。

  13.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13.1在任何时候,持证者可以采用书面请求的形式向监管机构允许的对象提出信息要求,对于持证者为了履行《电力工业法》规定的职能和行使其所赋予的权力而提出的合理信息要求,信息请求发出对象必须以诸如文档或信息的形式提交。

  13.2持证者的文档与信息请求合理性的质疑应当由监管机构裁决。

  13.3持证者只能将上述信息用于提交时所规定的目的,不能向任何其它个体批露;特殊情况是向监管机构批露,法律许可的政府及政府部门或某一法规要求进行批露,或信息提供者同意批露。在批露这些文档或信息之前必须通知其提供者。

  14.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

  对于监管机构随时可能要求的信息,持证者必须以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与格式向监管机构提供。

  15.许可证付费

  15.1持证者必须为本许可证支付酬金与费用,数额根据《电力工业法》22节之规定决定。

  15.2对于酬金与费用可以分期付款,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由监管机构向持证者通知。

  16.管理人

  16.1如果遵照《电力工业法》34节之规定指定的对持证者业务的管理人,则管理人必须依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行使职能与权力。

  16.2管理人的设立与否由持证者的行为决定。

  17.遵守法律规定

  持证者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

  18.变动

  本许可证可能依据《电力工业法》29节之规定进行变动。

  19.许可证的转让

  本许可证可以按照《电力工业法》31节之规定进行转让。

  20.通讯联络

  20.1通讯联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0.2规定判断送件人已经发出、收件人已经收到联络件的条件。

  附件:定义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