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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北欧电力直购情况及启示
发布时间:2005/2/2来源:浙江电监办阅读数:
   

日期:2005-02-01
来源:输电监管部

  自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陆续对其电力工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建立了电力市场。由于电力市场是结合电力特有自然属性和市场经济手段的产物,既受政治、经济、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也受电力生产、运营固有客观规律和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所以各国电力市场结构和运作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初期,都通过放开规模以上电力用户(通常称为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建立竞争机制,促进输电网公平开放,并根据电力市场成熟情况,逐步降低大用户的开放标准,最终过渡到电力零售业务。

  我国正处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市场建设初期,本文着重介绍英国、美国、日本和北欧几个比较典型的电力市场中,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情况,以供借鉴。

  一、 英国

  英国是国际上进行电力改革最早的国家。其开放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始于1990年4月,与发电侧电力市场同步启动。最初只允许用电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大用户(约5000户)自由购电。发电商、地区电力公司和售电商都可以直接卖电给电力用户。由于竞争广受欢迎,十分成功,其后又分别于1994年和1998年,两次放宽可自由选择售电商的电力用户的范围。1994年4月,用户范围扩大到100千瓦至1000千瓦的中型用户(约6.7万户)。1998年,又开始有步骤地放开用电容量100千瓦以下的用户。首批大约560万用户(占100千瓦以下用户的22%)有了购电选择权;到1999年5月24日,全部2690万户用电容量100千瓦以下用户都有了购电选择权。

  实施该政策后,改变购售电交易对象的用户数一直在稳步增加。截至1999年底,用电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中,有71%的用户是向地区电力公司以外发电商、其他地区电力公司和售电商购电,电量达到该类用户用电量总数的80%。用电容量100千瓦至1000千瓦的用户中,仅有49%的用户选择向地区电力公司购电,电量占该类用户用电量总数的41%。1999年底,全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有46%的用户是向地区电力公司以外的发电商、其他地区电力公司和售电商购电,用电量达到全国用电量总数的67%。

  为了保证所有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平等使用电网,英国在电力法中明确规定,电网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必须向所有电力市场成员开放。

  英格兰电力市场采用全网统一定价,不考虑地区差别,将全网的网损及设备投资的固定成本等输电成本平摊。电力市场终端用户的电价总体可以分解为3块:发电、输电和供电电价。

  二、 美国

  美国实施电力放松管制的标志是199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电力政策法案EPA(Energy Policy Act)。该法案使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有权指令电力转运,即把一个发电商的电力通过第三者公司的输电系统送给用户。为保证全国输电网的有效开放,1996年FERC发布了No.888法令,该法令确立了包括公平开放电网和点对点输电服务的制度,所有拥有州际输电设施的电力公司均需注册遵守,而且这些公司自己趸售或购买电能也要提出输电服务申请。这使输电网开放成为一种普通适用的原则,摆脱了个案处理的束缚。

  除了要求电力公司就输电网开放注册登记之外,No.888 和No.889法令还要求发电和输电在功能上分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电力公司必须在自己的输电费制度下获得趸售和零售输电服务;

  ·分别提出趸售电能、输电和辅助服务的收费标准;
  ·开发电子信息网络使所有用户获得输电信息;
  ·制定经营准则,分开输电运行人员和趸售市场人员。
  ·继以上的一系列法规出台之后,从1997年起,美国陆续建立了PJM(包括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马里兰州、特拉华州、弗吉尼亚洲部分和华盛顿区等)、新英格兰、加洲和纽约洲等电力市场。各州实施电力市场的时间以及电力市场的模式虽各有不同,但是,在赋予电力用户购电选择权方面的原则都是一致的,所有用户都可以直接向发电商和售电商买电,也可以向所有地区电力公司买电。

  三、 日本

  2000年3月起,日本开始开放电力用户购电选择权。在依旧维持九大私营电力公司在各自的区域从事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垂直一体化运营的同时,日本政府对用电容量2000千瓦、电压2万伏以上的用户(称特别高压用户)赋予了购电选择权。特别高压用户有权选择向独立发电商、本地区电力公司或是其他地区电力公司购电。放松管制电量占全日本用电量的26%。

  为了保障这项改革的规范运作,1999年5月日本政府修改了《电气事业法》;1999年12月日本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关于正常电力贸易的指导意见》;2001年1月资源能源厅制定了《关于电力贸易纠纷处理的指导意见》;2001年2月经济产业省颁布了《接网供给合约费用计算规则》。

  实施放松管制四年来,已经有一些特别高压用户开始从改革中得到好处。例如:2000年起,日本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向发电商购买其办公机构所用电力。从2000年至2003年用电量和电费支出情况来看(详见下表),竞争使日本经济产业省办公用电的购电单价从2000年的19.044日元/千瓦时降低到2003年的14.684日元/千瓦时,购电单价逐年下降。 2001-2003年,该机构累计节约电费6663万日元。

            2000年至2003年日本经济产业省用电量和电费支出情况

年份
电费
(百万日元)
用电量
(兆瓦时)
电价
(日元/千瓦时)
发电企业
2000
279
14650
19.044
Diamond Power
2001
282
15360
18.359
Diamond Power
2002
230
15274
15.058
Diamond Power
2003
223
15187
14.684
GTF Institute

   根据日本政府的计划,2004年4月起,将允许用电容量500千瓦、电压2万伏以上的用户自由购电。放松管制电量将达到总电量的40%,2005年4月以后,用电容量50千瓦、电压6千伏以上的用户将可以自由购电。放松管制电量将达到总电量的63%。预计2007年开始对全部用户(包括100伏、200伏的低压用户)开放电力自由零售业务。

  四、 北欧Nord Pool

  北欧电力市场Nord Pool 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最初是瑞典、挪威两国参加电力交换,经过大约十年的发展,芬兰、丹麦、德国北部都逐步加入了Nord Pool,其他周边国家波兰、俄罗斯、荷兰、爱沙尼亚也与Nord Pool有电力交换。目前Nord Pool是世界上唯一真正意义的跨国电力市场。

  在开放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方面,Nord Pool各国情况不一。1996年,丹麦国家电网公司向年发电、用电或售电电量大于1亿千瓦时的发电商、用户或配电公司开放输电网。1997年起,芬兰电网公司向全部用户开放输电网。

  2003年,Nord Pool年成交电量超过3970亿千瓦时,全部通过市场竞争达成各种合约来交易,其中通过长期双边交易实现的电量占70%左右。所有电力用户都有权到电力批发市场买电。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整,工业企业等大用户中选择本地区电力公司以外的发电商和售电商的比例比较高,而居民用户的比例较少。

  五、 启示

  综观上述各国经验,有三点启示:一是放开电力用户的购电选择权,并不一定要求发电侧建立完备的竞争性电力市场;二是实现电力用户自由购电需要以输电网公平开放为基础;三是实施电力用户自由购电,一般有两个基本环节:第一环节是研究并制定相关规则;第二环节是根据用户用电规模(电压、容量),逐步扩大拥有购电选择权的电力用户的范围。

  根据我国电力改革的特点,开展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试点的目的,在于通过试点,研究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电力双边交易的规则,促进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的建立,使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从而为进一步丰富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完善电力市场竞争机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性质,基本属于上述的第一环节。只有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之后,才能按照用户的年用电量、负荷容量、接网电压等级逐步放开电力用户的选择权,进入上述的第二环节。

  当前我国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用电紧张,属于买方市场;而根据预测,2007年起电力将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形成卖方市场。所以,现在我们应该在不影响电力安全和供需平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探索直购电,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届时实施放开电力用户的选择权作好准备。